兹通告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广东道3号海港城马哥孛罗香港酒店6楼翡翠厅召开股东周
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
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陈锦艳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林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2
4. 重新委任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核数师酬金。
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
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在有关期间结束後
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
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根据(i)供股(定
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
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iii)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
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合资格人士授
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收购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行使任何购股权;或(iv)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
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现金股息除外;及
3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
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
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类别股份之比
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之发售建议(惟董事可按需要或权宜就零碎
股权或经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之任何地区之法例或该
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取消若
干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并受其规限;
4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
之日。」
5. (C) 「动议待上述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董事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
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将加入本公司根据
上文第5(B)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可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5
6.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采纳
的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按经更新限额(定义见下文)将予授出之购股权
获行使时可能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更新有关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
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之现有计划授权限额,惟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而将予授
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可能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经更新限额」),就此而言,不包括过往根据
购股权计划已授出的购股权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
(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未行使、已注销、失
效或行使之购股权),以及授权董事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不超过经更新限额之购
股权,及行使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前述授权生效而言属必要或适宜之所有权
利及权力。」
承董事会命
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锦艳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14楼1407室
6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为一股以上股份
之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有关人士皆可在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就该等股份
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若超过一名此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之中就该等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名列首位者,乃唯一有权
就该等股份表决者。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包括首尾
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
年十一月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按指定方式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於本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代表委任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盖上公
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6.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表决,於该情况下,
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7. 上述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陈锦艳先生及陈锦东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关志辉先生、林野先生、杨泽强先生及张诗培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