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执行董事 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姚霖颖先生(「姚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有关姚先生之资料 姚先生,37岁,自二零一六年五月起至今,担任投资管理公司诺扬前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裁,主要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并参与该公司营运策略的制定及执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姚先生担任投资公司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开发与磋商、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实施的协调与跟进。自二零一四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五月,姚先生担任印刷科技咨询公司永太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筛选、审核、研究与分析以及投资后管理与跟进。 姚先生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毕业于英国考文垂大学,获全球金融服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姚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固定期限为一年的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包括首尾两日)届满,且经双方协商,彼之委任将于其后持续。姚先生须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彼之委任将由任何一方发出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彼享有年度董事酬金港币480,000元,其乃与彼担任执行董事之责任及职务相称及根据现时市况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姚先生已确认彼并无(i)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于紧接彼之委任前的过往三年内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或(iii)任何其他主要职务或专业资格。姚先生已进一步确认彼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且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姚先生之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