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021-11-09 00:00:00

本公告由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拟对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并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为了其中包括:(i)允许股东大会以电子会议(也称为虚拟股东大会)或混合会议的形式举行;和(ii)使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的修订的目的。建议修订将对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出的一些主要变更总结如下:

(1)允许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週年大会和任何续会或延期的股东大会)在世界任何地方和一个或多个地点举行实体会议,或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

(2)插入“电子会议”、“混合会议”、“会议地点”、“实体会议”和“主要会议地点”的定义,并对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3)鑑于允许股东大会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举行,或作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在股东大会通告中包括额外的细节;

(4)规定股东大会主席可在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不时(或无限期)和/或从一个或多个地点和/或从一个到另一个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续会;

(5)规定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举行的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或作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程序,以及董事会和会议主席与此相关的权力;

(6)规定如果董事全权酌情认为在该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通过召集该会议的通告中指明的电子设施召开股东大会是不适当的、不可行的、不合理的或不受欢迎的,在未经本公司股东批准,他们可以更改或推迟会议到另一个日期、时间和/或地点,改变电子设施和/或改变会议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和

(7)规定可以通过本公司董事或会议主席决定的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举手除外)。

董事会还提议对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进行若干次要的内部维护修订,以澄清现行做法并根据建议修订作出相应修订。

建议修订以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于将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召开的续会上批准。本公司将适时向本公司股东寄发载有建议修订以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详细资料的本公司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