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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8-07-23 21:2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 作 出。

兹载列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报章刊登 公 告 如 下,仅 供 参 阅。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重要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上述前提和原则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保证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2、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每三年重新拟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前述现金分红政策进及现金分红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需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