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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0-06-17 00:00:00

本公告由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就为期三十六个月且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000元的定期贷款融通(「该融通」)订立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该融通将用于归还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借款。

该贷款协议规定,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实集团」)作为本公司及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实控股」)(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股票代码:363))的控股股东须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1%,并维持对本公司之管理控制权(「持股及管理契诺」)。倘违反持股及管理契诺,将构成贷款协议项下之违约。

于本公告日期,上实集团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实益拥有约64.63%(包括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而言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上实控股所持股份的权益)之权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是次贷款融资将可降低本公司之综合融资成本,并优化本公司之债务架构。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只要上述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会继续在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