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2-12-09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由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一家银行授予达500,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融通(「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在本公告内使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贷款人同意按相同条款重续循环贷款融通,循环贷款融通之到期日延展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循环贷款融通包含持股及管理契诺,据此,本公司须确保只要循环贷款融通或其项下之任何金额仍未清偿,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实控股」,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63))及╱或上实控股之控股股东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实集团」)须合共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不少于51%,并维持对本公司之管理控制权。倘违反持股及管理契诺,将构成融通函项下之违约。

于本公告日期,上实控股及上实集团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分别实益拥有约42.89%及68.30%(包括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而言被视为或当作拥有上实控股所持股份之权益)之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只要上述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会继续在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