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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认购上实融资租赁之股权之保证权益回报率之最新资讯

2022-11-04 00:00:00

兹提述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附属公司上实城开上海认购上实融资租赁之股权(「该通函」)。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通函披露,根据认购协议,管理合营企业合伙人及林振先生承诺,倘上实融资租赁于完成后之首个财政年度之权益回报率(按母公司应占纯利除以净资产计算)低于8%(「保证权益回报率」),则共同及各别向上实城开上海作出赔偿。

上实城开上海收到上实融资租赁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并注意到完成后首个财政年度之实际权益回报率低于保证权益回报率。彼此协定未达到保证权益回报率之赔偿金额约为人民币16,668,087元(「赔偿款」)。管理合营企业合伙人及林振先生现同意分三期以现金向上实城开上海支付赔偿款如下:

(i)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另加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按年利率4.45%计算之利息;

(ii)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另加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按年利率4.45%计算之利息;及

(iii)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赔偿款余额,另加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按年利率4.45%计算之利息。

董事会认为,儘管管理合营企业合伙人及林振先生尚未根据认购协议按照保证权益回报率之条款向上实城开上海支付赔偿款,但彼等已商定付款时间表,而该时间表获上实城开上海接纳。经考虑付款时间表以及有关分期付款须支付利息后,董事会认为付款时间表乃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将会就上述事项在其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中作出进一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