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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有关收购目标公司之60%权益

2020-05-04 00:00:00

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买方)、卖方、目标公司及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i)本公司作为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60%),代价为232,800,000港元;及(ii)担保方同意保证卖方履行买卖协议项下的义务。

待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于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收购事项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之规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