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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书面批准

2021-01-18 00:00:00

兹提述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i)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及(ii)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合作协议及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合作协议及交易,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作为代替举行股东大会,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取得本公司控股股东GirgioIndustriesLimited(其持有合共770,98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4.7%)的股东书面批准,以批准合作协议及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载条件已达成,故毋须根据上巿规则第14.44条召开股东大会以供股东批准合作协议及交易。

由于交易完成须待该公告所载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且未必一定会落实完成,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