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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有关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及垫款之补充契据

2019-01-16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贷款人)根据融资协议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的融资。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本公司、借款人及担保人就融资协议若干条款(其中包括延长融资期限)订立补充契据。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根据融资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财务资助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融资总额按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故授出融资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下的一般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