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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有关比孟项目之投资合作协议

2020-05-13 00:00:00

投资合作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 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贵龙实业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投资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公司将负责进行比孟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工作,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贵龙实业。 预期投资公司于比孟项目中的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 10 亿元,贵龙实业将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向投资公司支付项目费用。

订立投资合作协议的原因及好处

本公司主要从事收费公路和道路及其他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是本公司重要的核心能力。 投资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及联动土地综合开发。 通过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本集团可借此进一步发展城市设施建造及相关业务,巩固及提高本集团在上述核心业务方面的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本集团的整体盈利能力,与本集团的整体发展策略一致。

本公司董事认为投资合作协议是按一般商务条款及经公平磋商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而投资合作协议项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为贵龙实业筹措比孟项目工程的资金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一项交易,而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但低于25%,故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