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公告 - 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限的豁免

2021-04-23 00:00:00

兹提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温兆华先生(「温先生」)于2021年1月8日离世之事宜。本公告所用词汇但未界定者应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章程」)第99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由于继温先生辞世后,董事会只剩下11名成员(包括3名独立董事),本公司未能符合上述上市规则及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本公司须于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之规定后三个月内(即自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委任多一名独立董事,以再次符合上述规定。另外,根据有关的中国法律及章程第59(2)条,新董事之委任须经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而章程第63条亦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须于大会日期45天前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予股东。

自温先生离世后,本公司已尽力物色合适的新独立董事候选人。但由于当中经历中国的新年假期及控制新冠肺炎的交通管制措施,有关的物色过程比预期耗时更长。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物色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以弥补温先生的空缺。

本公司已于2021年4月1日刊登及寄发股东年会通知,其中已包括了建议委任候选人为新独立董事的议案。故此,最快可召开股东年会及取得股东批准委任候选人为新独立董事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有关豁免期限至2021年5月17日止。于完成在股东年会委任新独立董事之前的期间,本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须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咨询其意见的交易或公司行动。

本公司并将适时就建议委任候选人为新独立董事之事宜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