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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设立深圳国资协同发展私募基金

2020-08-17 00:00:00

合伙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0年8月17日,本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据此,各方将共同出资人民币4,010百万元设立合伙基金,其中本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0百万元。合伙基金设立后将不会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亦不会纳入本公司的合併财务报表。

签订合伙协议的原因及好处

本集团的业务主要为交通基础设施和大环保行业。考虑合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深圳市多个产业类基金,拥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项目资源。而合伙基金的投向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金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该等行业受国家政策支持,具有较好的发展空间。本公司参与合伙基金还能为本集团提供更多的深圳市国资国企的投资机会,并有可能产生产融协同效应,有利于本集团的持续发展。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其中一名有限合伙人深国际(深圳)为持有本公司约52%权益的控股股东深圳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合伙协议项下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鑑于合伙协议项下交易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合伙协议项下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可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