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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的公告 400,000,000美元银团贷款

2021-06-04 00:00:00

阜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及其若干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若干亚太地区主要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一项贷款协议(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起生效),据此,本公司获授予一笔400,000,000美元的定期及循环贷款(「该等贷款」),自初始放款起为期36个月,年利率相等于按1.8%加上于相关日期的由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CE基准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息的总和(「协议」)。该笔贷款(倘动用)用途主要为本公司现有境外债务再融资及用作一般公司用途。动用可于协议日期后六个月内使用的该等贷款,须符合一系列先决条件,包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提交协议。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本公司已获发改委告知,相关提交协议事项已告完成。

此外,根据该等贷款,倘本集团控股股东李学纯先生不再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35%或不再成为单一最大股东,则其将构成控制权变动事件。于本公告日期,李学纯先生合法及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9.28%。于控制权变动事件发生及其后任何时间,(i)贷款人毋须为使用该等贷款项下之定期贷款提供资金;及(ii)倘贷款人需要,则贷款人须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五日通知,要求该等贷款项下所有未偿还贷款连同与该等贷款有关的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项下应计之所有其他款项即时到期支付。

该等贷款获得多达18家香港、中国、新加坡及其他地区主要银行的鼎力支持,其中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及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该等三家银行担任原授权牵头安排行及账簿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产银亚洲金融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新韩银行香港分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友利银行香港分行、菲律宾群岛银行、台湾兰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台湾注册成立)香港分行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乃遵照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作出。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本公告所述特定履约责任存续期间于其后续的中期及年度报告内作出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