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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环球控股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3 21:10:00

兹通告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19号香港九龙贝尔特酒店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彭婉珊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张灼祥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董事」)之酬金。

3.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c) 段之规限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a) 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将依据上文(a) 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授予的购股权而作出的股份发行;或(iii)任何旨在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的特权除外,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於该会议通过一项普通决议予以延续,不论有没有附带条件);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之日;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或(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的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出要约或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益(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顾及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取消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a) 段的批准获授权最多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根据上文(a) 段授出的授权须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於该会议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延续,不论有没有附带条件);或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之日。」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第4及第5段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第4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将根据召开大会之本通告第5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在根据召开大会之本通告第4段所载之一般及无条件普通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之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表其本人,并於进行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为确定股东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确定股东是否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 条,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表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提呈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 条规定的方式公布按股数投票结果。

5. 有关本通告所载的第2及第4至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一份载有重选董事以及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详情的通函将寄发予股东。於会上须予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载於该通函附录二。

6.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志深先生及陈洪光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黄定干先生、彭婉珊女士、张灼祥先生及陈振彬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