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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环球控股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的公布恢复买卖

2018-01-05 19:01:00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据本公司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黄志深先生(「黄先生」)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陈洪光先生(「陈先生」)通知,由黄先生实益全资拥有的皓天控股有限公司(「皓天」)、陈先生、邓惠珊女士(「邓女士」)及区维胜先生(「区先生」)(统称「售股股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就可能销售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402,550,665股(相当於本公布日期售股股东所持全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7.09% )(「可能交易」)与一名独立第三方(「潜在买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潜在买方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的第三方。

谅解备忘录

可能交易须待订约方进一步磋商及签立正式买卖协议後方告作实。根据谅解备忘录,自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至及包括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期间(「独家期间」),售股股东不得就可能交易与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间接进行磋商或达成协议。谅解备忘录将於(i) 独家期间届满或(ii) 就可能交易签立正式协议(以较早者为准)时终止。

根据谅解备忘录,诚意金20,000,000港元(「诚意金」)已於签署谅解备忘录时支付予售股股东。倘订约方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尚未订立正式协议,则额外诚意金40,000,000港元(「额外诚意金」)将随即支付予售股股东。倘订约方於独家期间届满时或之前仍未订立正式协议,则诚意金及额外诚意金可於若干情况下退还予潜在买方,否则其将全数由售股股东没收。

谅解备忘录并无就可能交易对订约方构成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责任,惟有关独家期间、诚意金、额外诚意金、保密性、支销及管制法律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除谅解备忘录外,售股股东与潜在买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概无就可能交易订立正式或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可能交易倘落实进行,将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出现变动及收购守则规则26.1项下的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就可能交易订立任何正式协议,有关商讨仍在进行,故可能交易不一定进行。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有已发行普通股(「股份」)600,000,000股。除上述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皓天、陈先生、邓女士及区先生现时分别直接实益持有股份327,242,688股、33,031,758股、15,428,853股及26,847,366股,分别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4.54%、5.51%、2.57% 及4.47%。售股股东合共持有股份402,550,665股,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7.09%。

每月最新消息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作出公布,直至宣布确实有意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提出收购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或有需要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另行作出公布。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被视为自本公布日期(即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开始。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但不限於持有某一类别有关证券5%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任何证券的情况。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规定,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之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重要提示:概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将会完成,有关商讨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收购守则规则26.1项下的全面收购要约。可能交易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的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下午一时正起在联交所短暂停止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