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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该等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

2020-10-23 00:00:00

建议修订该等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王先生订立修订契据A,据此,本公司与王先生有条件同意将可换股债券A之换股价由每股换股股份0.640港元之初始换股价(已因供股而调整为每股换股股份0.631港元)更改为每股换股股份0.120港元之经调整换股价。可换股债券A之所有其他主要条款维持不变并有效。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黄先生订立修订契据B,据此,本公司与黄先生有条件同意将可换股债券B之换股价由每股换股股份0.650港元之初始换股价(已因供股而调整为每股换股股份0.641港元)更改为每股换股股份0.120港元之经调整换股价。可换股债券B之所有其他主要条款维持不变并有效。

于本公佈日期,并无根据可换股债券A或可换股债券B发行换股股份。假设该等可换股债券根据经调整换股价每股换股股份0.120港元悉数转换,将分别向王先生及黄先生发行533,333,333股股份及541,666,666股股份,分别占(i)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2.88%及23.24%;及(ii)经发行及配发换股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5.66%及15.90%。换股股份将根据特定授权发行。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款于发行后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经联交所批准,惟若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的现行条款而自动生效则当别论。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建议修订。

一般事项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该等修订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根据特定授权于悉数转换该等可换股债券(经该等修订契据修订)时发行及配发换股股份。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修订契据之详情;及(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警告:建议修订须待多个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该等修订契据。因此,建议修订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且如彼等对本身状况及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