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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涉嫌挪用 本公司附属公司资金之 最新进展

2019-03-13 00:00:00

本公告乃由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载于其中)刊发。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涉嫌挪用本公司附属公司资金(「该事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自该公告日期起,本公司已详细审查银行记录,以确定刘先生挪用本公司资金之数额。根据本公司获得之有关记录及其内部评估,本公司相信最多合共约23,637,000港元(扣除已付刘先生之薪金及花红)已于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期间遭刘先生以支票欺诈方式挪用。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挪用之概约总金额如下:

二零一二年 1,300,000港元

二零一三年 1,034,000港元

二零一四年 1,740,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 3,762,000港元

二零一六年 4,473,000港元

二零一七年 5,796,000港元

二零一八年 5,530,000港元

于上述各财政年度挪用之金额已作为员工开支计入本公司于相关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因此,预计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状况受影响之金额为5,530,000港元。此乃比较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六个月分别为数约人民币1,153,448,000元(约1,349,534,160港元)及人民币133,770,000元(约156,510,900港元)之未经审核综合营业额及未经审核综合纯利之结果。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本集团之日常营运,且对其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委聘独立顾问公司罗申美谘询顾问有限公司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以及审查本公司之内部监控程序及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以解决及纠正已发现之不足之处(若有)。于本公告日期,调查及审查仍在进行。

本公司已采取正式法律行动追讨其因该事件遭受之损失,并将适时就本公告所述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告。同时,本公司亦将继续与其顾问进行讨论,并考虑采取适当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