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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0 16:32:00

兹通告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葵涌和宜合道119号荃湾丝丽酒店1楼多功能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选举袁永生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4. 重选锺顺群女士、锺维国先生及何立基先生,J.P.为董事。

5. (i) 重选翟廸强先生为董事并批准其继续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重选周德熙先生为董事并批准其继续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7.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动议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新股份或可转换为本公司未发行股本中股份之证券,包括为进行上述事项而订立任何协议或授出购股权,惟董事据此而配发或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根据供股或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取代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有关授权将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i)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有关授权(以最早者为准)前仍然有效。

附注:

1.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进行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则只有在股东登记册中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将上述各项决议案提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厘定出席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6.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收取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7. 就上文第3项议程而言,袁永生先生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为非执行董事。就上文第4及5项议程而言,锺顺群女士、锺维国先生及何立基先生,J.P.、翟廸强先生及周德熙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退任董事,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上述获提名膺选及重选之董事详情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之随附通函附录一。

8. 就上述第8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有关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之即时计划。本公司现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以配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40及141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9.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及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