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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收购JOLLY STATE INTERNATIONAL LIMITED 30%股份

2020-08-03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且卖方同意出售待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股本之30%),代价为13,950,000美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该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卖方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之30%,而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6(9)条,卖方(作为目标公司之主要股东)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i)董事会已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收购事项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故收购事项未必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