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出售出售公司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之主要交易

2020-05-11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i)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ii)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按初步代价7,040,479,250港元(可予调整)出售销售股份及股东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涉及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25%但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初步代价或会于出售事项完成时根据买卖协议予以调整,且适用百分比率将予重新评估,故或会有所变更。

据本公司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且须就批准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而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于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载条件获满足后,可接受股东以书面批准代替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买卖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取得潘先生(于本公告日期以个人名义及透过其控股公司(作为一组密切联繫股东)持有合共4,953,884,634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0.86%))关于出售事项的书面批准。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ii)该物业之估值报告;及(i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根据上市规则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买卖协议须待达成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其先决条件后方告完成,因此未必一定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