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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授出豁免

2020-09-11 00:00:00

兹提述高银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本公司」)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 四日 之公告(「该公告」) ,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建议出售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全部股权和相关股东贷款。 除另有所指外, 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 由 于出 售事项将以股东书面批准的方式获得批准, 本公司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 内(即二零二零年九月 二十五日 或之前) 寄发通函(「通函」) 。 由 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载入通函的所需资料, 其中包括本集团的营运资金和债务声明, 预期通函于二零二零年十月 十六日 或之前向股东寄发。

为此,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 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和延长寄发通函的限期。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一日 , 联交所已授出豁免, 条件为通函于二零二零年十月 十六日 或之前寄发及刊发本公告。 如本公司状况有变, 联交所可能撤回或更改豁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