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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就若干媒体报导作出澄清;(II)有关出售出售公司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之主要交易;及(III)恢复买卖

2020-09-04 00:00:00

(I)就若干媒体报导作出澄清

董事会留意到,近期有若干关于本集团债务的媒体报导,指出(其中包括)本集团已达成一项融资计划,据此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本集团将可融资约8,700,000,000港元。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本公告日期,除了上述之有关融资计划外,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其他媒体报导的相关资料,亦无任何应予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资料。

就任何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提醒投资者仅应参考本公司已经或将会正式刊发的公告。投资者务请作出理性投资,并注意所涉及的风险。本公司对投资者持续关心及关注本公司表示谢意。

(II)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交易时段后),(i)卖方(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ii)买方订立条款书,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按总代价2,050,000,000港元出售销售股份(即出售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股东贷款。紧随完成后,出售集团各成员公司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且出售集团的财务业绩、资产和负债不再于本集团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由于出售事项涉及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25%但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条款书项下拟进行之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本公司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且须就批准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而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于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载条件获满足后,可接受股东以书面批准代替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条款书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由于将可取得潘先生(于本公告日期以个人名义及透过其控股公司(作为一组密切联繫股东)持有合共4,953,884,634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0.86%))关于出售事项的书面批准,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

条款书须待达成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其先决条件后方告完成,因此未必一定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III)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向联交所提出申请,使股份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下午一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