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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向一间附属公司增资

2021-10-21 00:00:00

增资决议案

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i)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浙江金达、(ii)黑龙江省凯来、(iii)沈春艳女士及(iv)深圳市泊洋(均为附属公司股东)通过增资决议案,据此议决浙江金达及黑龙江省凯来将分别作出额外现金增资人民币146,000,000元及人民币44,000,000元,作为附属公司的新注册资本。

于增资完成后,本集团于附属公司的实际股权将由72.73%增加至75.34%,增幅为2.61%。附属公司将继续作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继续于本集团的账目中合併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项下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