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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可换股票据的条款及条件

2020-02-10 00:00:00

谨此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内容有关配售可换股票据的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内容有关延长到期日的公告;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内容有关修订可换股票据的条款及条件的公告。除本公告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的公告(「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三项修订契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本公司及所有票据持有人订立第三项修订契据(「第三项修订契据」),以(i)删除票据持有人有权将可换股票据的未偿还本金额转换为转换股份的机制;(ii)将到期日(经第二项修订契据延长)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iii)将可换股票据的年利率由10%修订为12%,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及(iv)要求本公司预先支付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包括该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不包括该日)期间内的应计及将计利息(「建议修订」)。

除上文所述者外,可换股票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票据持有人已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同意并承诺放弃可能于第三项修订契据日期或之前发生任何及所有违约事件的权利。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登记票据持有人(列示于本公司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名册)、可换股票据的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的实益拥有人(如适用)均为独立第三方。

建议修订须待联交所授出批准后方告生效。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的理由

除非获得延期,可换股债券根据第二项修订契据本应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到期。建议修订经本公司及票据持有人公平磋商后达致,并有效地令本集团于本集团运用其财务资源拨付营运及发展资金以及其营运资金需要计划时更具灵活性。如果没有建议修订,本公司须于到期时动用大量现金资源赎回可换股票据。可换股票据将于签订第三项修订契据后不再可转换为转换股份。董事认为,删除转换机制、上调利率及预付利息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第三项修订契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