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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一间附属公司

2019-09-18 00:00:00

该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领达与买方订立该协议,据此领达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占集泓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3,925,000美元。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拥有集泓的任何权益,而集泓不再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集泓的账目将不再併入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同时,本集团将不再拥有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的公告所提述之合营公司的任何权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