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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注资及收购股权

2024-07-15 00:00:00

注资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订立注资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目标公司作出注资人民币55.2百万元。

额外注资将仅用于发展项目公司在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的储能项目。于注资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10百万元,而本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经扩大注册资本的60%。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就注资协议而言,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注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