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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内容有关(1)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新股份;(2) 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3) 可能关连交易 - 有关目标公司的50%股权的可能收购事项;及(4) 申请清洗豁免

2024-07-12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CHINA RUIFENG RENEWABLE ENERGY HOLDINGS LIMITED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527)延迟寄发通函内容有关 (1)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新股份; (2)根据特别授权建议认购可换股债券; (3)可能关连交易—有关目标公司的50%股权的可能收购事项; 及 (4)申请清洗豁免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股份认购事项、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可能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除本公告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 1 –诚如该公告所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股份认购事项、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可能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相关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股份认购事项A、可 换股债券认购事项A、可能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作出的推荐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就股份认购事项A、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A、可能收购事 项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作出的意见函件;(iv)上市规则及 收购守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详情的通函(「通函」),将寄发予股东。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本公司须于该公告刊发日期起计21日内将通函寄发予股东。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通函所载资料(包括(其中包括)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及目标公司及本集团的若干财务资料),故通函之寄发日期预期将延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的日期。 本公司已透过将通函之寄发日期延期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而执行人员已就该延期授出其同意。 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对其状况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张志祥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袁万永先生(主席)、张志祥先生(行政总裁)及宁忠志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姜森林先生、屈卫东先生及胡晓琳女士。 董事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本公告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