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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21-05-31 00:00:00

谨此提述(i)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修订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可换股债券的建议延期(「该等公告」);及(ii)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刊发的公告(「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及延迟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契据、补充协议及建议修订的进一步资料;(ii)延期协议及建议延期的进一步资料;(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补充协议、延期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股东作出的推荐建议;(iv)独立财务顾问就补充协议、延期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意见;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该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入该通函的若干资料,本公司预期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