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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 有关金融产品续期之补充协议

2023-03-14 00:00:00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国民信托金融产品。

补充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国民信托与(i)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江厦超市及(ii)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江厦就彼等各自已认购之相关国民信托金融产品订立补充协议,以将国民信托金融产品各自之期限由36个月延长至54个月。除上文披露者外,该等协议将维持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于与认购国民信托金融产品有关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在综合计算下超过100%,因此,根据补充协议拟建议延长国民信托金融产品各自之期限一事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并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本公司将刊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协议之进一步详情;(ii)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惟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通函,预计通函将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国民信托金融产品之续期须待补充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