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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条发出之公佈

2020-09-18 00:00:00

本公佈乃由中国汽车新零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收到独立非执行董事冼易先生(「冼先生」)之通知,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其作出处分。根据证监会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发出的公佈,证监会因冼先生(其为一个持牌法团(「该持牌法团」)之前负责人员兼行政总裁)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而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20个月,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止。

冼先生是负责监督执行该持牌法团于二零一七年作为保荐人的某项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

证监会发现,冼先生没有履行其作为该持牌法团的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原因是他没有:(1)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这项上市申请;(2)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执行该持牌法团的保荐人工作;及(3)确保该持牌法团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董事会已考虑上述对冼先生的处分,并已考虑以下因素:(i)冼先生已经在本公司服务约七年,而董事会之其他成员对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其义务之表现及工作质素感到满意;(ii)冼先生在上市公司之会计及财务管理以及担任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使其能继续为本公司作出贡献;及(iii)董事会并无发现任何有力证据显示冼先生不具备与其董事职位相称的品格、经验及诚信,又或无法表现出与其相称的能力水准。因此,董事会认为,由冼先生继续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不合适,而上述事件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