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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铁路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及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8-06-06 19:00: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普通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获得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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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发出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本公司董事(「董事」或各为一名「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股东(「股东」)已按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全部决议案。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决议案 票数和所占百分比

赞成 反对 弃权

审议及批准以下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二零一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456,225,965 99.85% 182,050 0.00% 5,118,650 0.15%

2.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3,456,080,265 99.84% 192,800 0.01% 5,253,600 0.15%

3.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 3,456,084,265 99.84% 195,550 0.01% 5,246,850 0.15%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3,455,953,015 99.84% 364,900 0.01% 5,208,750 0.15%

5.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度财务预算 3,456,071,715 99.84% 288,150 0.01% 5,166,800 0.15%

6. 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夥)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为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度审计师,并授

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彼等酬金 3,455,932,565 99.84% 404,300 0.01% 5,189,800 0.15%

7. 审议及批准广州东石牌旧货场土地资产交

储 3,455,938,715 99.84% 202,050 0.01% 5,385,900 0.15%

8. 审议及批准:

8.01 采用累积投票制委任郭吉安先生为本公司

非执行董事 3,413,158,832 98.60% 36,969,573 1.07% 603,850 0.02%

8.02 采用累积投票制委任陈晓梅女士为本公司

非执行董事 3,395,051,855 98.08% 36,969,573 1.07% 704,500 0.02%

本公司的香港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周年大会的监票员。

截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为7,083,537,000股。

合共7,083,537,000股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并没有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只可於会上投票反对决议案。概无股东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变更

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孙景先生及陈建平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孙景先生及陈建平先生已各自确认彼与董事会於所有方面均不存在分歧,亦无有关其退任的事宜需要通知股东。董事会谨此感谢孙景先生及陈建平先生任内对本公司的宝贵贡献。

郭吉安先生及陈晓梅女士获委任为第八届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有关郭吉安先生及陈晓梅女士的履历详情,请参阅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支付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

本公司将向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所有H股股东,分派每股人民币0.08元的现金末期股息(含税)。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持有人如欲获派末期股息,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本公司谨此对分派本公司末期股息作出如下说明:

本公司按下列算式,以人民币计算、以港元支付应向H股持有人支付的股息:

末期股息的人民币值

港元末期股息 = -------------------

宣派股息当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元的平均收市汇率

对於本公司向H股持有人支付的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本公司宣派股息当日(即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前一星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所报的港元兑人民币的平均收市汇率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81773元;因此,本公司的H股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8元,相等於0.09783港元。

根据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的规定,本公司向名列於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二零一七年度应付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以及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持有,因此本公司将扣除10%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於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後有关个人所得税徵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发布的《有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股东派发股息时,个人股东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预扣税。本公司在向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所有H股个人股东派发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扣税,但税务法规、相关税收协定或通知另有规定的,将按相关规定及税收徵管要求具体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参照个人投资者徵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徵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其向本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内地个人投资者之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本公司已经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香港H股持有人的收款代理(「收款代理」),代其收取本公司就H股宣派的香港股息,并在发放前以信托方式替H股持有人托管。

收款代理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或以前,向H股持有人支付及发放应付股息。以邮寄方式向H股持有人分派的股息,邮误风险由收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