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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 PACIFIC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3-29 17:46:00

兹通告ASM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演讲厅3 至5号举行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港币1.10元。

3. 重新委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述(b)段之规限下,批准授予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予本公司董事(「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章制度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获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而本公司股份在其上市之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依据上述(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内回购或同意回购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值之4%,而依据上述(a)段之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权之日;及

(ii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时。」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述(c)段及(d)段之规限下,批准授予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予本公司董事(「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及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计划、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b) 本决议案以上(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作出及授予将须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终结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计划、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予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安排)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值之5%。且依据上述(a)段及(b)段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根据下述情况进行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认股权计划行使认股权或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当时所采纳之类似股份安排或获取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iii) 根据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换股权或行使本公司的权证或本公司任何证券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

(iv)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实行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v) 於股东大会上本公司之股东授予或将会授予的特定权力;

(d) 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配售及发行(不论是全部或是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公司股份,其折让不得超过该等公司股份的基准价(定义见下文)的10%;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指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i) 本公司股份於涉及有关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协议日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的收市价;或

(ii) 本公司股份在紧接以下最早之日前的5个交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的平均收市价:

(A) 有关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交易或安排的公布日期;

(B) 有关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协议日期;或

(C) 厘定建议发行的本公司股份价格之日。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权之日;及

(ii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根据其当时之持股量按比例发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根据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之法律下的任何法定或实务事宜、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除外或其他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倘若本会议通告第4 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後,扩大根据本通告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即在该一般授权中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本通告第4项决议案授权可回购本公司的股本之面值总额,惟该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5%。」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通过载於本公司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之通函内有关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之修订。」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如本次会议通告内载列的第7项特别决议案获得通过後,批准采纳已修订及重列的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誊本已於本次会议呈示,标示为「A」并由本次会议主席草签以资识别)以於本会议结束後即时替代本公司现有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落实本公司已修订及重列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9. 重选李伟光先生为董事。

10. 重选黄梓达先生为董事。

11.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徐靖民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12.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3.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载列的第7项及第8项特别决议案获得通过後,除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的董事外,各现任董事的任期,将於其最近一次获委任後第三次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0.1条,所有股东周年大会上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主席在诚实信实的原则下,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在会上以举手方式表决),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投票结果将登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网站上。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最多两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代表获委任股数及其类别。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被撤销。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新界葵涌工业街16–22号屈臣氏中心12楼,方为有效。

4. 本公司将於下列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i) 为确定股东有资格出席并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资格出席并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所有股票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前,送达本公司之公司股份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及

(ii) 为决定股东有权获派是次建议之末期股息,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获派是次建议之末期股息,所有股票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前,送达本公司之公司股份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

5.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仅备有英文本,概无正式中文翻译。因此,上述有关建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於建议的第7 及8项决议案所提及的已修订及重列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中文版本仅为翻译。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