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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金融产品

2019-01-14 00:00:00

认购富邦金融产品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本公司分别认购本金额人民币200.0百万元及人民币160.0百万元的两项富邦金融产品。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富邦银行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就本金额人民币200.0百万元的富邦金融产品所订立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认购富邦金融产品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富邦银行就本金额人民币160.0百万元的富邦金融产品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所订立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认购富邦金融产品亦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认购该等富邦金融产品的适用百分比率于合併计算后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认购事项于合併计算后将仅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