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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I)特许协议及(II)从合资附属公司购买调料产品及即食食品

2020-12-14 00:00:00

特许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凑凑(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合资附属公司呷哺呷哺(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订立特许协议,据此,呷哺呷哺香港及凑凑香港授予合资附属公司不可转让权利及特许权,以就生产及销售调料产品及即食食品使用呷哺呷哺香港及凑凑香港所拥有的商标,期限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呷哺呷哺香港及凑凑香港将收取相等于合资附属公司销售调料产品及即食食品所得总收益1%的特许权费。合资附属公司根据特许协议应付本公司的特许权费总额预计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240,000元、人民币5,280,000元及人民币8,160,000元。

向合资附属公司购买调料产品及即食食品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司亦与合资附属公司订立框架购买协议,据此,合资附属公司同意出售,而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合资公司及合资附属公司除外))同意向合资附属公司购买若干调料产品及即食食品,以在本集团的餐厅进行销售。框架购买协议的期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框架购买协议向合资附属公司购买调料产品及即食食品总额的年度上限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38,000,000元、人民币44,550,000元及人民币59,4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贺先生为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合资公司呷哺呷哺(中国)食品控股有限公司目前为本公司持有60%权益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并由贺先生拥有40%权益,而合资公司间接全资拥有合资附属公司。因此,合资附属公司为贺先生的联繫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特许协议及框架购买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i)合资附属公司根据特许协议应付本集团的特许权费;及(ii)框架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各自之超过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合资附属公司根据特许协议应付本集团之特许权费及框架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