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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写字楼单位

2019-03-04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及代理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将以合共108,300,000港元之代价,向买方出售该等单位。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其中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临时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