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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有关建议投资中国环保项目之谅解备忘录

2020-09-24 00:00:00

本公佈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据此,本公司拟透过认购新股权或收购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之股权,投资目标公司不少于51%之股权。

目标公司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业务范畴包括回收原材料及生产建材。根据目标公司提供之资料,于本公佈日期,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之51%及49%分别以卢小雄及张润之名义登记。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目标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投资建议须待本公司对目标集团进行尽职审查,本公司取得有关目标公司之估值报告及于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九十天内(或订约方共同协定延长之较长期限)(「排他期」)订立正式具约束力的协议后,方可作实。目标公司同意不会于排他期内与任何其他有意投资者就谅解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磋商。除有关排他性、尽职审查、成本及开支,以及监管法例及司法管豁权之条款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外,谅解备忘录之所有其他条文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倘谅解备忘录得以进行以至订立正式具约束力的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现时预期投资建议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或主要收购事项。如有需要,本公司将适时就投资建议另行刊发公佈。

股东及股份之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投资建议未必一定付诸实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