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恒和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重选董事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谨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提供补充资料。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B.2.4(a),如果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于董事会任职超过九年,本公司应以具名方式披露每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年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余啸天先生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已任职超过十七年;陈炳权先生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已任职超过十四年;施荣怀先生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已任职超过十四年;及张志辉先生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已任职超过十二年。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本公佈乃该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补充,应与其一併阅读,就此而言,现行之该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现有中英文版本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