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a)恒和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位于香港九龙界限街164号地下、一楼、二楼及一部分天台及香港九龙界限街164A号地下、一楼及二楼的物业;及(b)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延迟公告所载,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须载入通函的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豁免」)。
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交所向本公司授出豁免,条件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通函。豁免仅适用于本次事项,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或会撤销或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