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恒和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位于(i)香港九龙界限街164号地下、一楼、二楼及一部分天台;及(ii)香港九龙界限街164A号地下、一楼及二楼的物业。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载,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将就收购事项于该公告发佈后15个营业日(即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内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通函」)。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须载入通函的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将就申请豁免及寄发通函之预期日期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