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五名该等卖方订立六份该等临时协议。根据该等临时协议,买方有条件同意向该等卖方购买该等物业,总价为183,500,000港元,须以现金支付。
将予收购之该等物业为(i)香港九龙界限街164号地下、一楼、二楼及一部分天台;及(ii)香港九龙界限街164A号地下、一楼及二楼。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整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介乎25%至100%,故收购事项共同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繫人于收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将须就批准该等临时协议项下之收购事项之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此外,于本公告日期,大股东TamarInvestments持有合计506,339,522股股份(或约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74.12%),且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已授出收购事项书面批准以代替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将就收购事项于本公告发佈后15个营业日(即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内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本公司预期于该日期前发佈通函,除非获联交所授出豁免。
收购事项须待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告完成,因此未必一定会落实。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