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恒和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发表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与收购房地产有关之须予披露交易。除非本公告另行指明,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提供进一步资料,卖方为陈彩鳯女士。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陈女士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再者,董事会近期从卖方接获目标公司之经审核财务资料,谨此向股东提供有关目标公司之进一步资料。
根据卖方提供之经审核财务资料,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之除税前亏损净额分别约为1,945,000 港元及1,990,000 港元,而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各年之除税后亏损净额分别约为1,945,000 港元及1,990,000 港元。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负债净额约为12,766,000 港元,而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应付卖方款项约为60,881,000 港元。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该公告内所有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