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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房地产

2021-02-05 00:00:00

收购该物业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有条件同意向卖方购买待售股份连同股东贷款,购买价为65,000,000港元。卖方为待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法律上及实益拥有人,而目标公司之主要资产为该物业。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