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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基金

2019-12-20 00:00:00

认购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认购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认缴出资承诺函,及与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有关认购基金之有限合伙人权益,资本承担为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11,100,000港元)。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由于认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