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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作出之公佈

2021-04-30 00:00:00

本公佈乃CASH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时富金融」)根据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第3.8条而发表。

兹提述时富金融、 Celestial Asia Securities Holdings Limited(时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Celesti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收购人」)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有关(其中包括)该等收购建议之联合公佈(「先前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先前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时富金融董事会宣佈,根据时富金融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一九年三月授出的行使价为1.42港元之合共3,193,500时富金融二零一九年三月购股权,已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失效。截至本公佈日期及紧接上述时富金融二零一九年三月购股权失效后,现有242,622,779股之已发行时富金融股份,及于时富金融购股权计划项下之35,866,500份尚未行使时富金融购股权,赋予权利可认购合共35,866,500股时富金融股份。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佈日期,时富金融并无其他已发行的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4)。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之规定,谨此提醒时富金融之联繫人及收购人须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彼等于时富金融之任何证券交易。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收购人或被收购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