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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位于中国之物业

2021-04-21 00:00:00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独立第三方)订立临时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入该物业,代价为人民币17,600,000元(相当于约20,768,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须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