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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进行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有关出售司太立股份

2020-05-15 00:00:00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股份减持计划;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及通函,内容有关朗生香港和丰勤根据第一次股份减持计划出售4,175,000股司太立股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朗生香港根据第三次股份减持计划出售2,400,000股司太立股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朗生香港和丰勤根据第四次股份减持计划出售5,278,000股司太立股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朗生香港根据第五次股份减持计划出售4,451,028股司太立股份;及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和通函,内容有关授予董事二零一九年司太立出售授权以于授权期间出售全部或部分司太立股份。

于上市规则下的影响

倘本集团进行建议出售事项并假设所有本集团持有之司太立股份将予出售,先前出售事项之总代价及预计自建议出售事项收取之所得款项超出适用百分比率的75%,其项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建议出售事项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经考虑上述规定,董事会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建议出售事项,连同授予新司太立出售授权予董事于授权期间出售全部或部分司太立股份。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建议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连同批准建议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定之新司太立出售授权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