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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

2019-04-18 00:00:00

谨此提述朗生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内容有关可能进行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有关出售司太立股份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授出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就有关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所刊发的通函而言,(a)司太立;或(b)本集团连同司太立(单独列示)的财务资料须载入有关建议出售事项的通函内,而有关财务资料须由本公司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根据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项下所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则规定」)审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附注2,倘司太立的资产于建议出售事项前并无综合计入本集团账目,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可能准备放宽规则规定。就此而言,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规则规定,理由如下:

(a)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实益拥有共12,775,000股司太立股份,相当于司太立已发行股本的仅约10.6%。司太立入账列为本公司的联营公司,而司太立的财务业绩于建议出售事项前从未综合计入本集团账目;

(b)于本公司与本公司的申报会计师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遵守上市规则第14.68(2)(a)(i)条项进行的建议审阅程序(「审阅工作」)进行讨论,本公司认为进行审阅工作对本公司而言将属过重负担、耗时且成本高昂。此外,本公司亦可能就进行审阅工作遇上实际困难。由于申报会计师需要进行审阅工作,本集团已向司太立提出请求,但不获援权取得司太立的账册及记录。司太立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司太立不得向其股东披露未公开的财务信息;

(c)司太立为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相关财务资料已于司太立集团的已刊发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其乃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并于司太立核数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审核工作后出具无保留审核意见;

(d)本公司将于通函中载入司太立集团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的财务资料概要(摘录自司太立有关年度的各已刊发经审核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连同载有司太立集团完整财务报表的连结作为替代披露。考虑上文所述的第(c)点,加上替代披露,通函将载有有关资料以供股东考虑建议出售事项。

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通函的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