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的交易 有关提供股东贷款予一间联营公司

2021-12-15 00:00:00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的公告。

董事会希望公佈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司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朗生BVI与CIBiotechnology及萃健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东贷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朗生BVI与CIBiotechnology分别同意依照其持有的借款人的股份比例向借款人提供一项股东贷款,本金金额分别最多为3,250,781美元及最多为7,585,156美元。

朗生BVI及CIBiotechnology分别持有借款人30%和70%的已发行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CIH持有公司55.61%的股权,因此,是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连人士。CIBiotechnology是CIH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CIBiotechnology和借款人作为CIH的联营公司,均属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股东贷款协议书中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由于朗生贷款是依据股东在借款人持有的股权比例及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89条的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完全不受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的管制。

由于朗生贷款及此前股东贷款的适用百分比大于5%,但低于25%,此项交易构成公司须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14章之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