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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目标公司95%股权有关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1-03-15 00:00:00

收购事项

买方(本公司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收到通知,经由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举办的公开投标流程中,买方得标收购目标公司95%股权。收购事项的代价为人民币37,564,000元。于本公佈日期,目标公司尚欠卖方未偿还股东贷款人民币600,000元。有关款项将由目标公司于完成收购事项后偿还。

于本公佈日期,卖方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于完成收购事项后,买方及卖方将分别持有目标公司95%及5%的股权,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且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与本集团的财务业绩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佈规定,惟可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